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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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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1030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1月1日起,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1810元调整为1990元”。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2023年10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南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所以需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相应调整。

二、政策调整的依据

(一)《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南金管规﹝2021﹞1号)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规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中南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990元。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新的缴存基数下限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新的缴存基数下限从2023年11月1日起生效执行,即2023年11月(汇缴年月)起新开户或启封的缴存人(含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990元;各缴存单位完成2023年10月的汇缴后也应及时为未达到缴存基数下限标准的职工进行调整。

(二)2023年已调整过缴存基数,但缴存基数低于1990元的,该如何办理?

答:单位可填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额变更申请表》,为缴存基数低于1990元的职工进行二次调整。

(三)单位未及时为缴存基数低于1990元的职工办理调整该怎么处理?       

答:2023年11汇缴年月)至办理调整当月的差额部分,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下限按何种方式调整?

答:2023年11月起,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最低为478元。灵活就业人员可登录我中心微信公众号个人网厅或柜台办理月缴存额调整业务。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低于下限标准未及时调整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将月缴存额调整至下限。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1030    

文章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s://www.nngjj.org.cn/xxgk/fdzdgknr/zcjd/t5740325.html